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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器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依据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21-2-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合格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公示。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保证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同时到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四年有效期满前,产品责任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在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时,只做关键项目。其中,消毒(灭菌)剂检验项目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灭菌)器械检验项目为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生物指示物检验项目为含菌量的测定;灭菌化学指示物检验项目为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不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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