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处理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最新动态
热点文章
首页 > 化学处理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絮(助)凝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 江西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办理服务指南及联系方式
化学处理剂:江西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办理服务指南及联系方式
一、事项名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及进口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企业(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水产品除外):
(一) 输配水设备
1.管材、管件。
2.蓄水容器。
3.无负压供水设备。
4.饮水机。
5.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 防护材料
1.环氧树脂涂料。
2.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3.丙烯酸树脂涂料。
4.聚氨酯涂料。
(三) 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 化学处理剂
1.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2.阻垢剂: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3.消毒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1.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2.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h)。
3.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四、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项: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四)国家卫计委《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第十六条: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作出前,申请单位可书面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报申请并索回全部申请材料。接到终止申报申请后,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申报通知书,并退还申请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省级涉水产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在技术审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当采用统一编号:国产产品的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号;进口产品的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进字(年份)第××××号。
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张格式》
第二十二条:申请延续、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重新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第二十三条: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被商标局批准为注册商标的,可以用已注册的商标变更产品中文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
(三)国产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
(四)进口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或在华责任单位的。
第二十六条:已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跨省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在新增生产地所在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原卫生许可批件上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并抄送新增生产地所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延续、变更和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沿用原卫生许可批件号。变更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及进口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企业(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水产品除外):
(一) 输配水设备
1.管材、管件。
2.蓄水容器。
3.无负压供水设备。
4.饮水机。
5.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 防护材料
1.环氧树脂涂料。
2.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3.丙烯酸树脂涂料。
4.聚氨酯涂料。
(三) 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 化学处理剂
1.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2.阻垢剂: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3.消毒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1.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2.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h)。
3.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四、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项: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四)国家卫计委《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第十六条: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作出前,申请单位可书面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报申请并索回全部申请材料。接到终止申报申请后,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申报通知书,并退还申请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省级涉水产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在技术审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当采用统一编号:国产产品的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号;进口产品的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进字(年份)第××××号。
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张格式》
第二十二条:申请延续、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重新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第二十三条: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被商标局批准为注册商标的,可以用已注册的商标变更产品中文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
(三)国产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
(四)进口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或在华责任单位的。
第二十六条:已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跨省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在新增生产地所在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原卫生许可批件上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并抄送新增生产地所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延续、变更和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沿用原卫生许可批件号。变更
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化学处理剂信息可以经常关注我们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