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处理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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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卫生批件:絮凝剂/助凝剂成分:聚合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硫酸铝
一、絮凝剂(助凝剂)分类和成分
絮凝剂按照其化学成分总体可分为无机絮凝剂和有机絮凝剂两类。其中无机絮凝剂又包括无机凝聚剂和无机高分子絮凝剂;有机絮凝剂又包括合成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天然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和微生物絮凝剂。
又称助凝剂,常见的成分有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絮凝剂、助凝剂的生产厂家应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且获得由CMA资质的第三方涉水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涉水产品检测报告。
二、絮凝剂(助凝剂)出厂检验
由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附有合格证。
1.型式检验
1.1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试制的产品
b.在设计、工艺原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停产半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
d.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质量检验时。
1.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所有项。
1.3抽样及判定规则
按 GB/T6678-2003 进行。将所取得样品分装入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玻璃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产品名称、批号和取样日期、取样人。一瓶由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另一瓶保留三个月备查。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重新在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为不合格产品。
三、絮凝剂(助凝剂)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1 标志
产品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或商标
b.主要技术参数
c.生产厂名称、厂址
d.重量∶
e.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3.2 包装
絮凝剂用聚氯乙烯塑胶桶包装,包装要牢固,不渗不漏,不引起产品变质,应适合于运输和贮存。1000kg/桶。
3.3 运输
运输时禁止抛掷,防止倒置。
3.4贮存
贮存时要符合产品包装特性,保证不使产品及包装受损。在正常贮存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半年。
絮凝剂按照其化学成分总体可分为无机絮凝剂和有机絮凝剂两类。其中无机絮凝剂又包括无机凝聚剂和无机高分子絮凝剂;有机絮凝剂又包括合成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天然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和微生物絮凝剂。
又称助凝剂,常见的成分有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絮凝剂、助凝剂的生产厂家应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且获得由CMA资质的第三方涉水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涉水产品检测报告。
由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附有合格证。
1.型式检验
1.1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试制的产品
b.在设计、工艺原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停产半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
d.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质量检验时。
1.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所有项。
1.3抽样及判定规则
按 GB/T6678-2003 进行。将所取得样品分装入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玻璃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产品名称、批号和取样日期、取样人。一瓶由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另一瓶保留三个月备查。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重新在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为不合格产品。
三、絮凝剂(助凝剂)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1 标志
产品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或商标
b.主要技术参数
c.生产厂名称、厂址
d.重量∶
e.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3.2 包装
絮凝剂用聚氯乙烯塑胶桶包装,包装要牢固,不渗不漏,不引起产品变质,应适合于运输和贮存。1000kg/桶。
3.3 运输
运输时禁止抛掷,防止倒置。
3.4贮存
贮存时要符合产品包装特性,保证不使产品及包装受损。在正常贮存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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