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咨询
最新动态
热点文章
首页 >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咨询 > 化学处理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涉水批件: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B1.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凡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卫生标准中未作规定,需通过本程序和方法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B2.总要求
B2.1 申请者应提供有关产品的下述资料
B2.1.1 产品的用途,应用条件,实际使用的计量范围和最大投加量;
B2.1.2 产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
B2.1.3 产品及其组分的化学结构式和理化特性;
B2.1.4 产品可能带入饮用水中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B2.2 用于毒理学评价的物质可包括最终产品,产品组分,杂质或其他的衍生物。
B3.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附录A中计算出的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确定毒理学评价的水平。毒理学评价共分四级水平,各级程序如下:
B3.1 水平I: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小于10μg/L.
B3.1.1 毒理学实验:包括以下遗传毒性试验各一项: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和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B3.1.2 结果评定
B3.1.2.1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该产品可投入使用。
B3.1.2.2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致癌)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B3.1.2.3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作为补充研究。如果两项均为阴性,则该产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项为阳性,则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致癌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B3.2 水平Ⅱ: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之间。
B3.2.1 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I全部试验和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B3.2.2 结果评定。
B3.2.2.1 对水平Ⅱ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2.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0)。
B3.3 水平Ⅲ: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
B3.3.1 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Ⅱ全部试验和大鼠致畸试验。
B3.3.2 结果评定
B3.3.2.1 对水平Ⅲ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3.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大鼠致畸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0;致畸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范围100~1000)。
B3.4 水平Ⅳ: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00μg/L.
B3.4.1 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Ⅲ全部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
B3.4.2 结果评定
B3.4.2.1 对水平Ⅳ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Ⅰ
B3.4.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大鼠致畸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慢性毒性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
B4.毒理学试验方法按照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
想了解更多的关于涉水批件信息可以经常关注我们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