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水设备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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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水设备: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办理指南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42号)
《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
受理范围
上海市生产(包括分装、加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包括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水处理剂、水处理材料、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等)。
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每页加盖公章)
(一)许可申请表;
(二)市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生产厂区位置图及生产场地平面布局图;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三)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报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的,提供资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另附封样样品一件,大型产品除外。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42号)
《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
受理范围
上海市生产(包括分装、加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包括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水处理剂、水处理材料、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等)。
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每页加盖公章)
(一)许可申请表;
(二)市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生产厂区位置图及生产场地平面布局图;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三)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报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的,提供资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另附封样样品一件,大型产品除外。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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