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水设备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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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水设备:如何变更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法定代表人?
一、事项名称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五节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四)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由省卫生厅下放到市州。
三、行政审批的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产品批件在有效期内;
(二)实际法定代表人发生改变。
五、申请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2、需作变更的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5、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其中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和产品检验报告分别在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后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采封样和申请人送检产品检验完成后提供)。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六、申请表格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1433748877.doc
七、行政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三步: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八、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九、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没有年审或年检
无
十一、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十二、事项类型
即办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政务中心办理
是
十四、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379号(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888265114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五节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四)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由省卫生厅下放到市州。
三、行政审批的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产品批件在有效期内;
(二)实际法定代表人发生改变。
五、申请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2、需作变更的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5、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其中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和产品检验报告分别在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后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采封样和申请人送检产品检验完成后提供)。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六、申请表格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1433748877.doc
七、行政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三步: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八、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九、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没有年审或年检
无
十一、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十二、事项类型
即办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政务中心办理
是
十四、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379号(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88826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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