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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消毒设备:涉水批件申报单位如何选择涉水产品检测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监督函〔2017〕180号),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检验应当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并在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所列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及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要求如下:
一、涉水产品检验标准:
应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254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6号)等相关检验和评价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消毒产品检验应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等相关检验和评价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二、检验报告要求:
应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带封条的产品彩色照片和采封样单(仅涉水产品)且需逐页加盖检验专用章,出具检验机构资质证书附表(仅提供涉水产品或消毒产品检验相关的附表)。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为涉水产品封样样品时,应当对样品、封条及采封样单等进行检查核对,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三、涉水产品检测机构能力
承担涉水产品检验单位,应具有满足有关要求的实验室、样品室、档案室等,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状况,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盲样考核,开展模拟检验和报告。净水器检验具有净水器卫生安全浸泡试验、功能试验和加标试验的设备和场所,并经过认证。
一、涉水产品检验标准:
应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254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6号)等相关检验和评价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消毒产品检验应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等相关检验和评价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二、检验报告要求:
应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带封条的产品彩色照片和采封样单(仅涉水产品)且需逐页加盖检验专用章,出具检验机构资质证书附表(仅提供涉水产品或消毒产品检验相关的附表)。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为涉水产品封样样品时,应当对样品、封条及采封样单等进行检查核对,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三、涉水产品检测机构能力
承担涉水产品检验单位,应具有满足有关要求的实验室、样品室、档案室等,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状况,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盲样考核,开展模拟检验和报告。净水器检验具有净水器卫生安全浸泡试验、功能试验和加标试验的设备和场所,并经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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