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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供水单位应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每日向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近日,省政府发布《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个人原因损坏水表用水量按前12个月平均计算
《办法》明确,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维护。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因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造成水表计量数增加或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其前12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用水量。
城市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当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推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及计费周期。
用户有权向供水部门查询供水水质情况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水环境相关信息。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
用户有权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至少半年一次水质检测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每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少于一次。
供水单位应保障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办法》规定,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全面推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供水单位应遵守: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制水材料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卫生标准,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按照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并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备连续供水条件的城市区域,应当保障连续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等,并定期组织演练等规定。
同时,非供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以及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近日,省政府发布《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个人原因损坏水表用水量按前12个月平均计算
《办法》明确,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维护。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因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造成水表计量数增加或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其前12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用水量。
城市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当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推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及计费周期。
用户有权向供水部门查询供水水质情况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水环境相关信息。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
用户有权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至少半年一次水质检测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每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少于一次。
供水单位应保障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办法》规定,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全面推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供水单位应遵守: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制水材料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卫生标准,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按照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并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备连续供水条件的城市区域,应当保障连续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等,并定期组织演练等规定。
同时,非供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以及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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