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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8-10-30
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255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省永州市卫生局《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请示》(永卫函[2006]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来水等应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桶装水、瓶装水按照食品管理。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于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七月十日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91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如何发放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5〕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292号
卫生部关于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272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二次供水卫生许可发放问题的请示(鄂卫函[2003]19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如某单位拥有多套二次供水系统,且其供水范围相互独立,应按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分别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
辽宁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
你厅局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项目监管问题的请示收悉,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 现制现售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制水设备所标识的饮用水标准以及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三、从业人员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该供水方式实施监管。
二○○三年七月三日
卫生部关于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2]223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卫文[2002]55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我部2001年下发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学生洗漱用水属于生活饮用水,其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此复。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卫生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卫生局:
你厅《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使用氯氨进行水质消毒,属于“加氯消毒”范畴,其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游离余氯”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规定,即出厂水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不应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二、使用二氯化氯进行水质消毒不属于“加氯消毒”范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不需测定“游离余氯”,但需测定亚氯酸盐的含量,其含量不得大于0.2mg/L。
三、应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进行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卫生安全评价和监督监测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与该规范不一致,以该规范为准。
此复。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饮用水生产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发[2000]164号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饮用水生产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矿化浓缩液用纯净水按一定比例兑制成矿化水,不能称为矿化优质矿泉水。此类矿化水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可暂用"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国家标准进行评价,并加强经营性卫生监督和管理。
二、自来水经净化处理后电解生产出的"含钙离子水",就是离子水(碱性水),所用设备为离子水生成器。我部卫法监食发[2000]86号文已明确"卫生部暂不受理此类产品的申报。在未获得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之前,该类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三、自来水经活性炭过滤后再经超滤生产的净化水,可用建设部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 准》(GJ94-1999)进行评价。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此复。
二○○○年九月十八日
卫生部关于河北省卫生厅涉水产品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86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离子水生成器”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离子水生成器”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但鉴于目前有关此类产品安全性和功能性的评价资料尚不充分,卫生部暂不受理此类产品的申报。在未获得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之前,该类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此复。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大桶纯净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否合法请示的答复函
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6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湘卫报(2000)1号“关于大桶纯净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否合法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桶装纯净水经饮水机后的出水,供人们直接饮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要求。因此,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合法的。
此复。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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