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消毒设备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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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消毒设备:内蒙古企业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材料清单目录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格式 | 材料份数 | 签名签章要求 | 材料要求 | 是否必须 | 填报需知 |
许可批件模板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1 | 无 | 无 | 是 | 无 |
企业标准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3 | 无 | 无 | 是 | 无 |
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3 | 无 | 无 | 是 | 无 |
卫生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电子版 | 3 | 无 | 无 | 是 | 无 |
延续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1 | 无 | 无 | 是 | 无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3 | 无 | 无 | 是 | 无 |
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3 | 无 | 无 | 是 | 无 |
产品材料及配方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3 | 无 | 无 | 是 | 无 |
生产设备清单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3 | 无 | 无 | 是 | 无 |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 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电子版 | 3 | 无 | 无 | 是 | 无 |
工商营业执照或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3 | 无 | 无 | 是 | 无 |
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3 | 无 | 无 | 是 | 无 |
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复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3 | 无 | 无 | 是 | 无 |
委托合同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3 | 公章、法人章 | 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除评价、签名处可手写其他不得手写。 | 否 | 无 |
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1 | 无 | 无 | 是 | 无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3 | 无 | 无 | 是 | 无 |
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1 | 无 | 无 | 是 | 无 |
变更涉水产品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 | 1 | 无 | 无 | 是 | 无 |
材料依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单位应是该产品的所有者(委托生产时指委托方)。首次提出省级涉水产品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申报产品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现场审核意见、检验报告名称一致。除产品注册商标因注册的原因外,其他不得随意更改;
(二)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
(三)经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
(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质量性能检验报告;
(五)产品材料及配方;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产品标签;
(八)产品说明书;
(九)饮水机等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产品彩色照片(包括各种规格及内部结构);
(十一)产品质量性能的国标、行标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应有卫生指标的要求);
(十二)使用的注册商标(或受理通知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留通知书)复印件;
(十三)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双方委托合同(注明双方责任与义务);
(十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一)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申报产品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现场审核意见、检验报告名称一致。除产品注册商标因注册的原因外,其他不得随意更改;
(二)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
(三)经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
(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质量性能检验报告;
(五)产品材料及配方;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产品标签;
(八)产品说明书;
(九)饮水机等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产品彩色照片(包括各种规格及内部结构);
(十一)产品质量性能的国标、行标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应有卫生指标的要求);
(十二)使用的注册商标(或受理通知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留通知书)复印件;
(十三)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双方委托合同(注明双方责任与义务);
(十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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