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材料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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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材料:山东滨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办事指南及联系方式
一、许可依据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64号)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下放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鲁卫监督发〔2015〕4号)第三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二、许可范围
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组织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
三、申请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生产能力审核
市级涉水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技术材料,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⒈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⒉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⒊产品材料及配方;
⒋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⒌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⒍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⒎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⒏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⒐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⒑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⒒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⒈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⒉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⒈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⒉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⒊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⒋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二)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初次申请
⒈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⒉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⒊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⒋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三)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
⒈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⒉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⒊近一年内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监督意见(含审核材料);
⒋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消毒剂发生量(臭氧发生器还应检测在水中浓度)或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注销、补发
⒈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⑵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⑶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⒉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⑵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⑶国产产品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⑷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⑸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⒊国产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以及进口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⑵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⑶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⑷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消毒剂发生量(臭氧发生器还应检测在水中浓度)或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⒋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⑵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⑶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⑷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证明;
⑸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⒌申请注销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
⑵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⑶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企业同意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⒍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补发申请表;
⑵因批件损坏申请补发的,提交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⑶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刊载遗失声明的市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刊载后,应当经过20个工作日后提出补发申请)。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生产能力审核的,提供原件1份;
(二)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三)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
(四)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六)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七)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八)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前。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五、工作时限
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市级涉水产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在技术审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
七、受理地址
(一)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申请受理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505号滨州市卫生监督局环境卫生监督科。联系电话:3321876
(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地址:滨州市黄河八路355号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联系电话:3185203,电子邮箱:bwxzxk3185203@163.com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64号)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下放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鲁卫监督发〔2015〕4号)第三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二、许可范围
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组织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
三、申请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生产能力审核
市级涉水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技术材料,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⒈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⒉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⒊产品材料及配方;
⒋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⒌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⒍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⒎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⒏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⒐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⒑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⒒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⒈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⒉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⒈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⒉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⒊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⒋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二)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初次申请
⒈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⒉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⒊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⒋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三)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
⒈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⒉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⒊近一年内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监督意见(含审核材料);
⒋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消毒剂发生量(臭氧发生器还应检测在水中浓度)或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注销、补发
⒈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⑵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⑶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⒉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⑵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⑶国产产品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⑷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⑸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⒊国产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以及进口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⑵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⑶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⑷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消毒剂发生量(臭氧发生器还应检测在水中浓度)或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⒋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⑵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⑶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⑷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证明;
⑸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⒌申请注销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
⑵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⑶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企业同意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⒍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补发申请表;
⑵因批件损坏申请补发的,提交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⑶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刊载遗失声明的市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刊载后,应当经过20个工作日后提出补发申请)。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生产能力审核的,提供原件1份;
(二)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三)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
(四)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六)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七)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八)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前。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五、工作时限
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市级涉水产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在技术审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
七、受理地址
(一)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申请受理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505号滨州市卫生监督局环境卫生监督科。联系电话:3321876
(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地址:滨州市黄河八路355号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联系电话:3185203,电子邮箱:bwxzxk318520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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