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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材料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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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材料: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4-12-30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三条 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第四十四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 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直接接触涉水产品和原料。
第四十六条 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涉水产品卫生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穿戴整洁,不得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需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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