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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以及相关卫生规范、卫生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纳入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专门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述区域内独立的公共场所,按照相应类别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的界定
(一)饭馆:指餐厅面积在100m2以上并装置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二)公共浴室:又称为沐浴场所,是指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服务场所。
(三)理发店:又称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四)美容店:又称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不包括医疗美容场所。
(五)游泳场(馆):又称游泳场所,是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和水上游乐设施,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六)游艺厅(室):是指以操作游戏、游戏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包括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的棋牌室等。
(七)体育馆:指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或营业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以及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的运动健身场馆。
(八)商场(店)、书店:是指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等场所,不包括农贸市场。
其他纳入我省卫生监督范围类别的公共场所,涵盖范围按照卫生部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
(一)候诊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二)医疗美容场所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设区市卫生局可以对公共场所监督管理中市、县(区)两级职责分工作出规定,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四)省卫生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五)本监督范围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纳入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专门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述区域内独立的公共场所,按照相应类别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的界定
(一)饭馆:指餐厅面积在100m2以上并装置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二)公共浴室:又称为沐浴场所,是指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服务场所。
(三)理发店:又称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四)美容店:又称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不包括医疗美容场所。
(五)游泳场(馆):又称游泳场所,是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和水上游乐设施,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六)游艺厅(室):是指以操作游戏、游戏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包括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的棋牌室等。
(七)体育馆:指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或营业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以及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的运动健身场馆。
(八)商场(店)、书店:是指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等场所,不包括农贸市场。
其他纳入我省卫生监督范围类别的公共场所,涵盖范围按照卫生部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
(一)候诊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二)医疗美容场所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设区市卫生局可以对公共场所监督管理中市、县(区)两级职责分工作出规定,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四)省卫生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五)本监督范围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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