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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 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安徽省卫计委   添加时间:2015-9-5
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

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卫办秘〔2014〕524号



各市卫生局,宿松县、广德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4〕7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等要求,我委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卫生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级卫生局”),现就承接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内容

1.《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审批发证,下放至市级卫生局;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审批发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局;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中部分产品类型生产企业的审批发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局;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项目中部分产品类型的审批发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局。

二、省卫生计生委下放责任

对上述下放、委托下放审批项目,省卫生计生委应承担的职责:

1.对审批办理的申请表格、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检测检验、现场勘查等提出具体实施要求(见附件1—4),对下放、委托下放后的审批管理依法作出具体规定;

2.负责做好下放、委托下放项目的业务培训和日常指导;

3.统一给定委托下放项目的空白许可证样本(另行交各地自行印制),统一制定委托下放项目使用的我委专用印章(模板见附件5);

4.指导市级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定期对下放、委托下放后的审批进行督查,纠正、查处市级审批办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5.受理或办理委托审批管理相对人投诉;

6.承担委托方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市级卫生局承接责任

对上述下放、委托下放审批项目的承接,市级卫生局应承担的职责:

1.及时明确承接项目的工作人员、流程、各环节责任等要求。下放、委托下放项目一律进驻当地政府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受理,并做好审批服务指南的信息公开;

2.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下放、委托下放项目的咨询、受理、办理、发证、存档、审批事后日常监管及处罚等;

3.对委托下放项目,以省卫生计生委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使用省卫生计生委专用印章,并将批准后的卫生许可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网站,向社会公开;

4.对委托下放项目的办理信息,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

5.接受省卫生计生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处理审批管理相对人投诉等事项;

6.承担委托实施中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四、下放和承接交接期间工作安排

考虑到交接期间,部分审批申请人已在省级进行了现场勘查、检验等,因此,12月31日之前,按办事人意愿,本着方便办事人办事的原则,省级和地方均可受理下放项目,2015年1月1日后省级不再受理下放项目。各地卫生行政机关承接项目情况纳入对各地的年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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