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水设备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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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水设备: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资料撰写指南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资料撰写指南
在以往的评审中,我们发现申报资料中经常因为一些常识性问题而影响产品的顺利通过,在此,我们编写了产品材料及配方、企业标准、产品标签和铭牌、说明书、原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的规范用语,仅供参考。 一、产品材料及配方
(一)适用水质范围:
1、具有深度净化和消毒功能的水质处理器的适用范围为"市政自来水";
2、仅具有净化或消毒一种功能的水质处理器的适用范围为"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市政自来水";
3、具有常规净化处理功能的水质处理器的适用范围为"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
二、企业标准(质量标准)
(一)引用规范性文件中应包含卫生部卫法监发第(161)号文的相关附件;
(二)主要技术参数:参见产品设计包装(三)主要技术参数;
(三)卫生要求:水质要求参见规范用语中的出水水质的要求;与水接触的材料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
(四)检验方法:应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进行。
三、产品设计包装(产品标签和铭牌)
(一)标签或铭牌应包含:产品名称、型号、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生产日期或批号、执行标准、卫生许可批件文号(预留)、主要技术参数。
(二)执行标准:系指产品执行的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标准的编号表示。如"Q/HJK001-2004"、"CJ3023-1994"等。
(三)主要技术参数:
1、水质处理器应包含: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工作压力
2、化学处理剂、涂料应包含:主要成份、净重
3、管材、管件、蓄水容器应包含:规格
四、产品说明书
应包含以下与卫生安全有关的内容:
(一)产品功能、适用范围、出水水质、主要技术参数、设备主要部件及其安装、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方法;
(二)有滤芯或滤料的产品应包含滤芯或滤料的使用寿命、更换时间、清洗方法;
(三)RO或纳滤膜组件的保存和清洗方法、保存剂和清洗剂的化学成份。
五、原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一)水质处理器中需要卫生安全证明材料的水处理材料的范围
1、小型水质处理器需要卫生安全证明材料的水处理材料的范围
①活性炭;
②膜组件[微滤膜、超滤膜(中空纤维)、纳滤膜、反渗透膜、PP滤芯、离子交换膜、电渗析膜等];
③岩矿材料;
④新材料(新化学物质);
⑤内加热部件;
⑥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水处理材料:如陶瓷滤芯、离子交换树脂、含碘树脂、KDF(铜锌合金)等。
2、大型水质处理器需要卫生安全证明材料的水处理材料的范围
①活性炭;
②膜组件[微滤膜、超滤膜(中空纤维)、纳滤膜、反渗透膜、PP滤芯、离子交换膜、电渗析膜等];
③岩矿材料;
④新材料(新化学物质);
⑤内加热部件;
⑥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水处理材料:如陶瓷滤芯、离子交换树脂、含碘树脂、KDF(铜锌合金)等;
⑦管材、管件、蓄水容器;
⑧筒体;
(二)卫生安全证明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1、合法的卫生安全证明是指:
①由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许可批件;
②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出具的检验报告。
2、卫生安全证明应该规范:卫生许可批件格式应该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附件14和附件15的要求;检验报告体例应该符合《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中对检验报告的原则要求。
(三)有效期
1、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4年。
2、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
3、有效期的计算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之日(不是省级检验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为有效。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6个月内不申请部级复审视为自动放弃需要重新申请初审。
六、申报中需注意的共性问题:
(一)法定计量单位书写要规范:具体要求见表1
表1(规范的计量单位与不规范的计量单位对照表)
用途 规范的计量单位 不规范的计量单位
压力 MPa Mpa、PSI、kg/m2
质量 kg Kg
日处理量 m3/d或L/d kg/日、m3/日、L/日
额定总净水量 m3或L m3/h、T、加仑
净水流量 m3/h或L/min T/h、GPM
电导率 μS/cm μs/cm
功率 kW KW
频率 Hz HZ
管径 cm、mm、DN## 英寸
(二)技术用语:
(1)额定总净水量(m3):在声称的使用寿命内水质处理器可处理的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处理总时数)。
(2)净水流量(m3/h):在声称的使用寿命内,一定的压力下,水质处理器单位时间内可净化的水量。
(3)进水流量:纳滤/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进水流量=净水流量+浓水流量
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进水流量=净水流量=出水流量
(4)出水水质:一般水质处理器:出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的要求。
反渗透处理装置:出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的要求。
纳滤:出水水质符合CJ94-1999的要求。
七、产品名称:
1、涉水产品的名称必须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2、水质处理器的产品名称应包括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如"##牌##型净水器"。
3、防护材料的产品名称应包括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如"##牌##型饮用水防护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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