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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检测公司:饮水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表),涉水产品检测报告办理
1.1 凡提出交货的饮水机,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要求和方法见表1.
1.2 出厂检验的抽检项目,批量、抽样方案、检验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等可由制造厂质检部门按企业的自订规范或企标执行。
1.3 出厂检验中的安全检验项目,均属致命缺陷,只要出现一台项不合格,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1.4 经出厂检验后,凡合格的样品可作为合格品交付订货方。
2、型式检验
饮水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试制的新产品;
b) 设计 、工艺或所用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 连续生产中的产品, 每年不少于一次;
d) 停产后,时隔1年以上再生产时。
型式检验应包括表2所列各项和GB 4706.1、GB 4706.13、GB 4706.19、GB 5749及GB 9684中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3、验收
订货方有权检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交货时订货方按出厂检验项日验收,也可按合同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根据订货方的要求,供货方应提供一年内完整的型式检验报告,验收的质量指标和抽样方案由生产方和订货方共同商定。抽样方案按GB/T2828.1进行,如订货方对产品质量有疑向时,可由订货方和生产方共同商定,增加型式检验中部分项目或全部检验项目。如仍有争议,由法定部门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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