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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卫生用品:中山市卫生健康局推出《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10月26日,记者从市卫生健康局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助推柔性行政执法工作出实效、出实绩,该局近日制定了《中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该清单)。
该清单指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擅自生产经营消毒产品,产品尚未上市销售,且已经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或受理,免予罚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消毒日期和使用期限的,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警告和罚款;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警告和罚款。
据介绍,该清单共有三项事项,梳理此次事项的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即“免罚”违法行为要符合三个要素,一是轻微,没有造成比如重大财产损失、损害人身健康等后果;二是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时改正错误。三是首次违法的。对于不符合三个要素的违法行为,各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为加强监管,中山市各卫生监督机构将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进行纠正教育,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该清单指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擅自生产经营消毒产品,产品尚未上市销售,且已经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或受理,免予罚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消毒日期和使用期限的,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警告和罚款;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警告和罚款。
据介绍,该清单共有三项事项,梳理此次事项的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即“免罚”违法行为要符合三个要素,一是轻微,没有造成比如重大财产损失、损害人身健康等后果;二是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时改正错误。三是首次违法的。对于不符合三个要素的违法行为,各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为加强监管,中山市各卫生监督机构将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进行纠正教育,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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