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剂(液):《GB38850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修改单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2月18日截止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消毒产品的广泛使用,增加了社会公众对消毒产品的关注度,同时市场上出现部分企业夸大宣传,使用一些“新语言文字”、谐音误导消费者,增加了产品使用的潜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以下简称《通用要求》)7.1 h)补充完善了警示说明、8.3c)增加了违规商标举例。另外,根据《卫生巾(卫生护垫)》GB/T 8939中的6.1.2和《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GB/T 20810中的8.1.2规定, 将《通用要求》8.1b)“应大于1.8mm”改为“应≥1.8mm”、7.2h)增加其他卫生用品的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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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850《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
修改单
一、7.1h)补充完善了警示说明
7.1h)抗(抑)菌制剂还应标注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范围(用于阴部黏膜的应标注“不应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修改为:抗(抑)菌制剂还应标注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范围及警示说明(本品不是药品,不具有治疗、护理、保健作用,用于阴部黏膜的还应标注“不应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警示说明字体大于“使用说明”和一般注意事项;
二、补充了8.1b)字体高度的下限值
8.1b) 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应大于1.8mm;修改为: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应≥1.8mm;
三、补充了7.2h)和8.3c)的示例
7.2h)其他卫生用品还应标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或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消毒级的卫生用品还应标注“消毒级”字样。修改为:其他卫生用品(如:抗菌卫生巾、抑菌卫生护垫)还应标注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或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消毒级的卫生用品还应标注“消毒级”字样。
8.3c) 品牌名应为“××牌”,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修改为:品牌名应为“××牌”,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如:以谐音名暗示对疾病治疗、护理、保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