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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涉水产品卫生监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8-11-28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主要为絮凝剂、助凝剂,以下简称净水剂)生产企业和小型水质处理器生产、销售单位以及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水质处理器(消毒设备)产品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坚持问题导向,以严肃查处生产、销售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和伪造、变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违法行为,规范净水剂、水质处理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为抓手,加大监督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规范我省上述两类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净化小型水质处理器产品销售市场,提升我市生产和使用净水剂产品卫生质量合格率。同时,通过加强培训和督导等措施,显著提高各级卫生监督人员涉水产品监督执法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小型水质处理器销售单位
对全部销售小型净水器产品的单位,包括商场、专卖店、批发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
1、所销售小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是否有伪造、变造卫生许可批件的情况;
2、所销售小型水质处理器产品的标签及说明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涉水产品使用单位
对全部城市集中供水单位和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所使用的净水剂、水质消毒设备等涉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
1、是否持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所持有的卫生许可批件是否有伪造、变造的情况。
检查中如发现有使用非我省生产的净水剂的,应采集样品进行卫生安全性检测。
(三)开展本辖区内销售净水设备网店检查
对在本辖区内注册网店(地址或标明地址在),销售净水设备或配件,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的内容为:
1、销售的净水设备是否持有卫生许可证批件;
2、所持有的卫生许可批件是否有伪造、变造的情况;
3、所销售净水设备(配件)的标签及说明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6-7月份)。各县(市、区)结合全省卫生计生监督提质增效年活动具体要求,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利用各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做好监督人员的动员和培训工作。
(二)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阶段(7-11月份)。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相关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和集中式供水单位及网店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采样检测,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查处、通报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各县(市、区)应在七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供水单位所使用的外省生产净水剂产品的监督抽样工作,具体送检要求另行通知。
(三)督导检查阶段(贯穿全程)。省、市两级采取暗访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加大督导和随机抽查力度,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督促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列入本年度重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组织、管理、监督责任。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和考评,及时发现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注重总结经验,创新监管模式,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对于监管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或导致严重饮水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利用场地宣传、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涉水产品相关卫生要求和知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涉水产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要多层次、多角度报道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热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主动曝光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严格执法,严查违法案件。对卫生监督检查不符合卫生要求或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不符合相关卫生规范要求的企业,应指导、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应对其进行曝光处理,并不得为其延续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或存在伪造、变造卫生许可批件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媒体、网络进行曝光。应特别注意加大对农村市场销售的小型净水器产品的检查力度。发现存在疑似伪造、变造卫生许可批件的情况的,应及时到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网站进行查询。对查获的外地、外省生产的无卫生许可批件或伪造、变造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应当通报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现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对使用无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许可批件为伪造、变造的涉水产品的供水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媒体进行曝光处理。
各县(市、区)要在11月15日前将涉水产品卫生监督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附表件1-3加盖公章后报市卫生监督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钟云松
联系电话:0537-265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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