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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调整管材、管件等部分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工作职责的通知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8-11-28
安徽省关于调整管材、管件等部分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改革,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减政放权的要求,省卫生厅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管材、管件等部分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工作下放至市级、省直管县卫生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版),由各市级、省直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的涉水产品范围如下:
(一)输配水设备中:
1.管材、管件;
2.蓄水容器;
3.无负压供水设备;
4.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水处理材料中: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离子交换树脂及其组件。
(三)化学处理剂中:
1.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2.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二、各市级、省直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组织开展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采封样、检验。
(一)生产能力审核。
市级、省直管县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应当附下列资料:
1.生产现场审核表;
2.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标明每个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或数量);
3.生产工艺;
4.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5.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
6.与饮用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所申报产品实际生产企业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
7.产品彩色照片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产品采封样、检验。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负责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
2.送检验机构检验的样品均应为市级、省直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封样的产品。
3.产品检验报告应当附产品采样单、检验受理通知书原件。
三、各市级、省直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相关人员学习与培训,制订完善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严格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现场审核一律不予通过。2014年1月1日起,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不再负责上述涉水产品的企业生产能力审核工作,之前已经审核的,由该所继续完成审核工作。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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