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