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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设立依据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8-11-16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级层 省级 办理对象 法人
许可数量 是否涉及中介 不涉及中介服务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20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20
是否收费 收费方式 不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证明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窗口纸质核验办结;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通办范围 定点办理
监督投诉 0371-85961123 咨询电话 0371-85961033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博学路交叉口东南角)
交通指引 地铁一号线,市体育中心站下车,E出口出站,向西第2个十字路口;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公交站(43,170,171,172,232,570,s135,s136,郑汴城际公交101路)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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