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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检测: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1.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产和进口的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饮水处理器。生产纯净水的饮水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标准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8538/T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CJ303293 活性炭净水器
QB1979-94 人工矿泉水器
3.定义
饮水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为进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降低水中有害物质,或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水处理装置。
4.饮水处理器与饮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
4.1 饮水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饮水处理器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必须具有食品级证明或卫生安全评价资料,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3 浸泡试验步骤和评价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规定》进行,按说明书要求用纯水冲洗待测样品,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5.饮水处理器的卫生安全性试验
5.1 净水器
5.1.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5.1.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5.1.3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3)
5.1.4 其他指标若净水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分,则要求有相关的其他指标(见表4)。
5.2 矿化水器
5.2.1 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以及微生物指标要求分别同5.1.1,5.1.2,5.1.3.
5.2.2 毒理学指标的要求(见表5)
5.2.3 放射性指标(见表6)
5.2.4 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
6.功能试验
6.1 饮水处理器的出水中微生物均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6.2 一般净水器
6.2.1 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材料的,在额定产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须≥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
6.2.2 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产水总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效果。
6.3 特殊净水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在额定产水总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效果。
6.4 如饮水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饮水处理器的出水中,在额定产水总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银的浓度应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碘的浓度不应使水带有异味。
6.5 矿化水器
在额定产生总量内,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的界限值。
6.6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水处理器
当水处理器中含有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则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检验方法
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8538/T-1995)的方法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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