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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生产能力审核有关内容的通知 赣卫监督字〔2018〕2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申办卫生许可批件流程,经研究,决定将由省卫生计生监督所承担的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职责下放至设区市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为做好下放、承接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根据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国务院审改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有关要求为主要依据。
二、调整内容
(一)调整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实施主体。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首次申请、申请延续、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卫生行政许可前,原由省卫生计生监督所实施的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职责,调整至设区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即:调整后,申请单位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前,应当按照《江西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程》有关要求,到设区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提交有关技术材料,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设区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接受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尽快作出生产能力审核安排(附件1),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并出具生产能力审核意见(附件2),生产能力审核意见须设区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领导(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每个产品首次生产能力审核前,设区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须提前2天将《江西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安排表》报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备案。
(二)调整有关采封样及检验工作。负责生产能力审核的设区市监督员应当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含产品说明书)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含专家技术审查所需样品1件)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进行自检(须取得国家或省级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资质),或委托取得国家或省级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地方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调整后的各级监督机构责任分工
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职责调整后,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责
(一)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职责调整后,省卫生计生监督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适时组织开展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业务培训;
2.适时组织对设区市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现场生产能力审核业务指导;
3.适时组织对设区市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生产能力审核情况进行监督、稽查。
(二)设区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责:
1.收到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及时作出生产能力审核安排,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备案;
2.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生产能力审核,并出具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审核意见须设区市监督执法机构领导(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接受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适时组织对辖区内县级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生产能力审核业务培训、指导。
(三)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责:
1.按照设区市监督执法机构要求,配合设区市监督执法机构共同对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生产能力审核;
2.接受省、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对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指导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做好卫生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由省级下放至各设区市,是我省认真履行国务院“放管服”有关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理清职能,强化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管。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把做好项目承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安排,加强工作衔接,防止因调整工作内容和实施机构造成工作脱节断档,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质增效,依法依规做好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强稽查检查力度。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职责下放后,省、市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监管工作侧重点将有所变化和调整,为此各单位要针对任务变化情况,适时作出相应调整。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稽查检查工作力度,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稽查检查。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要根据监管对象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管对象档案资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三要切实做好工作衔接。省、市、县三级监督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职责的下放、承接工作,确保下放、承接过渡期间工作有序进行,不发生因工作衔接不到位、业务不熟悉等问题出现工作断档情况。省卫生计生监督所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业务培训及制作审核流程手册,设区市、县级监督机构要认真学习掌握生产能力审核要求及流程。除2018年7月1日前受理且未完成的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继续由省卫生计生监督所实施外,自2018年7月1日起,省卫生计生监督所不再受理新的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申请,由各设区市全面承接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工作。各设区市不得自行将生产能力审核下放至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单独实施。
附件:1.江西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安排表(样表)
2.江西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意见(样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申办卫生许可批件流程,经研究,决定将由省卫生计生监督所承担的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职责下放至设区市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为做好下放、承接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根据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国务院审改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有关要求为主要依据。
二、调整内容
(一)调整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实施主体。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首次申请、申请延续、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卫生行政许可前,原由省卫生计生监督所实施的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职责,调整至设区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即:调整后,申请单位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前,应当按照《江西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程》有关要求,到设区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提交有关技术材料,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设区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接受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尽快作出生产能力审核安排(附件1),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并出具生产能力审核意见(附件2),生产能力审核意见须设区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领导(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每个产品首次生产能力审核前,设区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须提前2天将《江西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安排表》报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备案。
(二)调整有关采封样及检验工作。负责生产能力审核的设区市监督员应当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含产品说明书)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含专家技术审查所需样品1件)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进行自检(须取得国家或省级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资质),或委托取得国家或省级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地方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调整后的各级监督机构责任分工
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职责调整后,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责
(一)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职责调整后,省卫生计生监督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适时组织开展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业务培训;
2.适时组织对设区市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现场生产能力审核业务指导;
3.适时组织对设区市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生产能力审核情况进行监督、稽查。
(二)设区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责:
1.收到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及时作出生产能力审核安排,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备案;
2.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生产能力审核,并出具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审核意见须设区市监督执法机构领导(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接受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适时组织对辖区内县级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生产能力审核业务培训、指导。
(三)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责:
1.按照设区市监督执法机构要求,配合设区市监督执法机构共同对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生产能力审核;
2.接受省、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对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指导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做好卫生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由省级下放至各设区市,是我省认真履行国务院“放管服”有关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理清职能,强化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管。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把做好项目承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安排,加强工作衔接,防止因调整工作内容和实施机构造成工作脱节断档,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质增效,依法依规做好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强稽查检查力度。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职责下放后,省、市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监管工作侧重点将有所变化和调整,为此各单位要针对任务变化情况,适时作出相应调整。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稽查检查工作力度,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稽查检查。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要根据监管对象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管对象档案资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三要切实做好工作衔接。省、市、县三级监督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职责的下放、承接工作,确保下放、承接过渡期间工作有序进行,不发生因工作衔接不到位、业务不熟悉等问题出现工作断档情况。省卫生计生监督所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业务培训及制作审核流程手册,设区市、县级监督机构要认真学习掌握生产能力审核要求及流程。除2018年7月1日前受理且未完成的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继续由省卫生计生监督所实施外,自2018年7月1日起,省卫生计生监督所不再受理新的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申请,由各设区市全面承接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工作。各设区市不得自行将生产能力审核下放至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单独实施。
附件:1.江西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安排表(样表)
2.江西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意见(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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