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水设备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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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水设备:贵阳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办理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
填写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原件4份。 | 网上自行下载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二章第四条 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
2 | 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
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审核材料含: (一)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二)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七)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八)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十)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一)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二章第四条 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
3 | 产品检验报告 |
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二章第四条 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
4 | 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
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4张。 | 申请人提供。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二章第四条 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四)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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