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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卫计委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流程进行修订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5-9-12
        记者获悉,2013年山东省政府264号令将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下放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做好各市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卫计委《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要求,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规定自2015年4月17日起实施至2020年4月1日结束。

本《许可规定》适用于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共包括六章三十一条,对涉水产品的生产能力审核、检验、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具体要求,以及卫生许可批件的延续、变更、注销、补发等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市级涉水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提交有关技术材料,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注明检验样品特征、性状、规格、数量和检验结论等,并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市级涉水产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在技术审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专家组成员一般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具体参审专家由各市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需求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组织专家对防护材料、水质处理器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滨州市卫生计生委根据省级要求,对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要求、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审批流程等进行了修订。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办事指南、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格等资料,可登录滨州市卫生计生委网站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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