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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冀卫办监督〔2015〕2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保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出台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下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下放生产能力审核权力
(一)我委指定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省级涉水产品首次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和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二)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接到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按规定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三)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生产能力审核时,应对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无误的,逐页加盖审核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所有审核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四)进口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采用书面形式审核。
二、简化许可申请和技术审查程序
(一)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国产水质处理器、防护涂料及进口涉水产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水处理剂,进行书面技术审查。
(二)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负责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书面技术审查。
(三)委托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工作,从国家和省级涉水产品技术审查专家库(名单附后)中随机抽取3或5名专家组成审查组,自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并出具专家技术审查报告。
三、扩大产品检验机构范围
(一)依法取得计量认证,具有相应涉水产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均可承担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检验工作。
(二)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在规定时限内规范出具检验报告。
四、明确日常监督职责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省级涉水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涉水产品监管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市、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每年各不少于1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全省所有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抽查,每4年不少于1次 。
(三)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国家规定和我省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省级涉水产品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工作。
(四)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的技术指导,2015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业务培训,确保生产能力审核工作顺利衔接。
以上事项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我省原有关规定与国家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附件: 河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技术审查专家库名单.doc
为保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出台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下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下放生产能力审核权力
(一)我委指定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省级涉水产品首次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和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二)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接到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按规定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三)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生产能力审核时,应对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无误的,逐页加盖审核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所有审核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四)进口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采用书面形式审核。
二、简化许可申请和技术审查程序
(一)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国产水质处理器、防护涂料及进口涉水产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水处理剂,进行书面技术审查。
(二)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负责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书面技术审查。
(三)委托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工作,从国家和省级涉水产品技术审查专家库(名单附后)中随机抽取3或5名专家组成审查组,自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并出具专家技术审查报告。
三、扩大产品检验机构范围
(一)依法取得计量认证,具有相应涉水产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均可承担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检验工作。
(二)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在规定时限内规范出具检验报告。
四、明确日常监督职责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省级涉水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涉水产品监管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市、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每年各不少于1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全省所有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抽查,每4年不少于1次 。
(三)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国家规定和我省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省级涉水产品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工作。
(四)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的技术指导,2015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业务培训,确保生产能力审核工作顺利衔接。
以上事项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我省原有关规定与国家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附件: 河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技术审查专家库名单.doc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2月15日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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