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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部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审批项目权限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苏卫监督〔2014〕67号)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省政府已将原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输配水设备类中的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中的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类”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上述产品也即原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2011)》中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类产品。为做好这些产品许可权限下放后相关衔接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下放的部分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衔接工作中有关要求
1、《通知》发布后,省卫生计生委不再接收国产输配水设备、国产水处理材料和国产化学处理剂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而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2、对已接收未完成审批的国产输配水设备、国产水处理材料和国产化学处理剂,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于2015年1月1日前将申报资料、资料审查结论移交给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完成行政许可程序。
3、凡我省境内生产的国产输配水设备、国产水处理材料和国产化学处理剂,需取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附件2),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涉水产品生产及销售。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苏)卫水字(年份)第 行政区划代码—XXXX号,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3。如南京市卫生局2015年批准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编号:(苏)卫水字(2015)第 3201—0001号。
5、原已获得省级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输配水设备、国产水处理材料和国产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变更许可事项以及补发许可批件的,需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的申报材料需符合江苏省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有关要求。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统一编号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6、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国产输配水设备、国产水处理材料和国产化学处理剂,应当根据省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并依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和现场审核,填写生产能力审核表、现场审核表(见附件4)。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水产品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审批制度,严格按照相关卫生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开展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继续做好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作程序等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当将本辖区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及时公布,方便企业和公众查询。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涉水产品许可信息上报省卫生监督所(许可信息汇总表样式见附件5,待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升级改造后通过网络实施报送)。
四、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涉水产品行政审批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人员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涉水产品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市要加强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申请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的生产企业,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严格生产能力审核,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现场审核一律不予通过。加强对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制订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对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以及生产条件等违反标准规范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省卫生计生委将定期对各市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对未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审批的单位,予以批评,限期整改。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4号),原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2011)》中的国产水质处理器、国产防护涂料、进口涉水产品仍按省卫生计生委原有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
执行过程中,如有何情况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反馈。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周曾荣,联系电话:025-83620515、83620509。
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二处联系人:徐贻萍,联系电话:025-83620840,联系邮箱:jsjdec@163.com。
附件:1、江苏省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样式)
2、卫生许可批件(样式)
3、行政区划代码
4、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包括现场审核表)(样式)
5、江苏省市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信息月度汇总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省政府已将原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输配水设备类中的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中的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类”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上述产品也即原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2011)》中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类产品。为做好这些产品许可权限下放后相关衔接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下放的部分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衔接工作中有关要求
1、《通知》发布后,省卫生计生委不再接收国产输配水设备、国产水处理材料和国产化学处理剂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而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2、对已接收未完成审批的国产输配水设备、国产水处理材料和国产化学处理剂,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于2015年1月1日前将申报资料、资料审查结论移交给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完成行政许可程序。
3、凡我省境内生产的国产输配水设备、国产水处理材料和国产化学处理剂,需取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附件2),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涉水产品生产及销售。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苏)卫水字(年份)第 行政区划代码—XXXX号,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3。如南京市卫生局2015年批准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编号:(苏)卫水字(2015)第 3201—0001号。
5、原已获得省级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输配水设备、国产水处理材料和国产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变更许可事项以及补发许可批件的,需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的申报材料需符合江苏省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有关要求。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统一编号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6、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国产输配水设备、国产水处理材料和国产化学处理剂,应当根据省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并依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和现场审核,填写生产能力审核表、现场审核表(见附件4)。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水产品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审批制度,严格按照相关卫生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开展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继续做好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作程序等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当将本辖区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及时公布,方便企业和公众查询。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涉水产品许可信息上报省卫生监督所(许可信息汇总表样式见附件5,待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升级改造后通过网络实施报送)。
四、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涉水产品行政审批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人员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涉水产品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市要加强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申请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的生产企业,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严格生产能力审核,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现场审核一律不予通过。加强对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制订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对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以及生产条件等违反标准规范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省卫生计生委将定期对各市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对未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审批的单位,予以批评,限期整改。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4号),原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2011)》中的国产水质处理器、国产防护涂料、进口涉水产品仍按省卫生计生委原有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
执行过程中,如有何情况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反馈。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周曾荣,联系电话:025-83620515、83620509。
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二处联系人:徐贻萍,联系电话:025-83620840,联系邮箱:jsjdec@163.com。
附件:1、江苏省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样式)
2、卫生许可批件(样式)
3、行政区划代码
4、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包括现场审核表)(样式)
5、江苏省市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信息月度汇总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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