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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净水设备(净水器):《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变更产品名称》审批办事指南

文章录入: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文章来源:卫生安全检测评价网   添加时间:2015-9-11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五节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并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现场审核和样品采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相关检验机构检测,所有申报资料齐全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三)卫生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四、申请条件

(一)产品批件在有效期内;

(二)产品名称发生改变;

(三)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材料及配方未发生改变。

五、申报材料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需作变更的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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