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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15年修订版)
湖南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2015年修订版)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为公众提供卫生安全的饮用水。为促进集中式供水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供水卫生质量,保护公众饮用水卫生安全。省卫生计生委在全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推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建立良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
一、总体目标
提高集中式供水单位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合理配置卫生监督监测人力资源,科学监督管理,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加强对高风险、低信誉度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管,努力提高全省饮用水卫生整体水平。
二、适用范围
生活饮用水量化分级制度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三、实施原则
(一)全程监督。坚持经常性卫生监督与卫生许可审查有机结合,共同决定集中式供水单位风险度、卫生信誉度级别及监督频次,达到既优化卫生许可审查又强化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目的。
(二)量化评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三)动态监管。饮用水卫生信誉度分级实行动态管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凡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采取降低等级办法;对于轻微违规,如果生产经营者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达到卫生要求可保持其等级;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的单位也可向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提高其等级。集中式供水单位出现不符合饮用水卫生许可条件或严重违法等情况的,自动取消其量化分级卫生信誉度等级。
(四)卫生安全。各环节的量化评价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紧扣与饮用水卫生安全密切相关因素,其他非卫生方面如水价等因素不在考虑之列。
四、实施方法
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分级制度,是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果对其进行风险度、卫生信誉度分级,并确定次年生活饮用水的监督频次。
(一)量化评价内容。在实施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中,量化评价内容和项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量化评价效果。本指南中《湖南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见附表1)、《湖南省集中式供水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表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制定,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分值、评价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时,要使用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其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对新申办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要使用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进行量化评价,现场审查得分不少于60分,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根据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总得分低于60的,卫生状况为差,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综合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和监督频次(见表1),新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一年内不评级,按常规进行监督。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信誉度分A、B、C三个等级,并按下列标准确定:
1.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均为优秀的,为低风险,评为A级,进行简化监督。
2.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中有一个优秀的,另一个良好的,为中风险,评为B级,实行常规监督。
3.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均为一般的,为高风险,评为C级,强化监督。
4.违反关键监督项目之一的,A、B级在原有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经常性卫生监督结论为差的,不予许可或次年不予验证,对其进行限期改进,并报当地政府,其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应重新参加岗位卫生知识培训。
5.拟评为A级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上报省卫生计生委评审确认,并由省卫生计生委公示、授牌。省卫生计生委每3年对A级单位进行一次复核,并公示复核结果。B、C级卫生信誉度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评审并公示。
表1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表
饮用水卫生信誉度分级
|
卫生许可
审查结论
|
经常性卫生
监督审查结论
|
风险度
|
监督类别
|
监督频率
|
A
|
优秀
|
优秀
|
低度
|
简化监督
|
2次/年
|
|
优秀
|
良好
|
中度
|
常规监督
|
次年
|
良好
|
优秀
|
中度
|
|||
C
|
一般
|
一般
|
高度
|
强化监督
|
6次/年
|
五、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供水单位发放《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等级公示》的标识,并张贴在供水单位的醒目位置。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供水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六、效果评价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供水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逐步开展效果评估。根据效果评估的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实施工作,确保实施供水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总体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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