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处理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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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净水设备(净水器):山东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
申报产品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企业卫生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企业职工总数: 申报产品从业人员总数: 申报产品生产车间面积:
检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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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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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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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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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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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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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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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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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性污染源包括化学性、微生物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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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厂区周围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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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包括垃圾堆放区、旱厕、环境卫生恶劣的水体(如水沟、水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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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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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活性炭、PVC、涂(喷)塑、玻璃钢生产车间。
单独设置即不得与其他产品共用生产加工车间。
与生活办公区防护间距。
卫生安全措施包括防护措施、急救措施。
“三废”的处理设施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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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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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不应有积水和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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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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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缺一不可。
生活区不得与生产区、辅助生产区交叉。
生产区指生产加工场所;辅助生产区指原料仓库(危险品仓库)、成品仓库、检验室等;生活区指办公区、员工宿舍、食堂、门卫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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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生产场所净高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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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仅指生产加工区域,不包含辅助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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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生产场所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充足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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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应与生产产品种类、产量相适应,生产活动井然有序。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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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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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壁和屋顶不应有潮湿、腐蚀、霉斑、渗漏和有毒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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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生产场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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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不应有坑洼、积水、磨损、腐蚀、渗水和有毒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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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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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台面不小于200Lx,检验场所不小于540Lx,其他场所不小于1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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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生产场所应通风良好,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毒、剧毒、窒息性、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报警、通风、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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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在贮存、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应设置事故冲淋、洗眼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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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酸洗车间,盐酸、硫酸加工区域等
事故冲淋、洗眼设施应通水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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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动力、供暖、给排水系统、三废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不应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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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设备的废水废气废渣不应通向或经过生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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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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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饮用水和污水用滤膜、滤芯、絮凝剂;排水、供气、采暖、电缆等管材管材;消防用水箱和供水设备等。
涉水产品专用设施须有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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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使用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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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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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生产区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保持有效防护距离,并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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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不得在生产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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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生产用水水质和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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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水不得影响产品卫生质量,使用市政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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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生产场所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场所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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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消毒设施应与产品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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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生产场所装配(包装)区入口处应设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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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处理材料如活性炭、锰沙可不配备更衣室及消毒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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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生产场所入口处和生产场所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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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最终产品装配(包装)区和更衣室应安装紫外线消毒装置或空气净化装置,并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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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线灯数量、吊装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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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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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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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卫生管理制度(任命文件或管理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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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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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原料、生产、仓储、检验、人员等方面),相应制度须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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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立健全的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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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应的制度(对原材料、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或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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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申报产品按有效的标准开展生产,标准含有卫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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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有国标的应用国标,无国标的应用行标,无国标和行标用企标;标准中应有卫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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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检验室,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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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中的检验项目,具备相应检验设备,或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包括检验项目、检验频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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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室,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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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执行标准中出厂检验项目,开展产品质量自检,具备相应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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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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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需有专业资质或经质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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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入库时应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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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原料卫生许可批件(用于组装滤芯或滤芯组件的活性炭、滤膜、管材管件;涂环氧树脂管材、供水设备和饮水机等)或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明,或按产品执行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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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禁止使用回收的工业下脚料作为生产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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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工业废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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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开展产品卫生安全自检(或委托检验),检验记录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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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频次:停产半年以上;更换原材料供货商;每年度不少于一次。
检验项目:根据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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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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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包括原料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投料、温度、反应时间等)、成品出入库记录、原料验收记录、成品(半成品)检验记录,项目须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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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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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的产品必须有相同批号(生产日期)质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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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符合执行标准和卫生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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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执行标准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不得擅自改变产品配方,不得使用对产品卫生安全有潜在威胁的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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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产品标签应符合《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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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注意事项和/或警示用语和技术参数。管材管件等产品永久性标签标识应于生产线上同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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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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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执行标准(标准号和标准名称)、产品功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产品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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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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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个人用品、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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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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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原材料库(区)应专人管理,按品种分类验收登记、分类分批分区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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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管理体现在管理制度中;出入库记录;分类分批分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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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同一库(区)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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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物理或化学反应改变原料性能的。涉水产品原料与非涉水产品的原料须分库(区),并有明显的标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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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原料应专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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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危险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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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原材料贮存应隔墙离地,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距离。要有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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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应与合格的原材料分开,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混淆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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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不合格原料区,并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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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成品库(区)规模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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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充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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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成品经检验合格包装后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成品库中,防止相互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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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立合格成品区、不合格成品区,并有明显标志,待检产品需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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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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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成品堆放要便于通风,并有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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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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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从业人员需有健康证明;上岗前,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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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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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直接接触涉水产品和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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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涉水产品卫生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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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穿戴整洁,不得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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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适用于国产输配水设备类、水处理材料类、化学处理剂类涉水产品
2、1.19-1.22适用水处理材料类;4.1仅生产水处理材料类需提供“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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