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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剂:山东省卫健委公布一批消毒产品违法违规企业
记者从山东省卫健委获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山东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的部署要求,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卫生监督检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办消毒产品卫生违法违规案件,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近期查处的消毒产品违法违规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2020年2月1日,德州市卫生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德州五岳洗涤消毒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生产的五岳牌84消毒液使用与实际日期不符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0年2月3日,青岛市即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即墨市墨河封缸酒厂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84消毒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0年2月4日,滕州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滕州市荆河超越玻璃仪器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消毒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0年2月13日,枣庄市台儿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群众举报,对山东益川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100ml、75%酒精消毒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0年2月17日,金乡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对济宁佳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超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卫生湿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执法监察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当地12345热线或向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举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案例一:2020年2月1日,德州市卫生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德州五岳洗涤消毒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生产的五岳牌84消毒液使用与实际日期不符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0年2月3日,青岛市即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即墨市墨河封缸酒厂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84消毒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0年2月4日,滕州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滕州市荆河超越玻璃仪器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消毒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0年2月13日,枣庄市台儿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群众举报,对山东益川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100ml、75%酒精消毒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0年2月17日,金乡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对济宁佳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超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卫生湿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执法监察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当地12345热线或向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举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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