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水产品检测、消毒产品备案检测、洁净室第三方检测、消毒器械备案检测的申请、办理机构
华道众合电话
返回上一页返回首页  首页 > 化学处理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絮(助)凝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涉水许可证:絮凝剂的试验原料和试剂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办理

添加时间:2022-10-22
絮凝剂如果用于生活饮用水相关的水处理时,其生产厂家需要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
1、试样
试样应在选煤厂正常生产情况下每隔10 min采取500 mL,且为未添加过任何絮凝剂或凝聚剂的煤泥水,总体积不少于10 L。试样采取后应放人惰性容器中封存,并宜在24 h内进行试验。
a)浮选精煤试样的采取
在浮选精煤过滤机人料口处采取。
b) 浮选尾煤试样的采取
在浮选机尾煤排放口处采取,经静置、沉淀使之浓缩,其浓度应与选煤厂尾煤浓缩设备的底流浓度相接近。
c)原生煤泥水试样的采取和制备
生产过程中的原生煤泥水,在煤泥水处理设备人口处(未添加絮凝剂之前)采取;不能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原生煤泥水试样的,按GB/T 477规定的方法,分别缩取自然级和破碎级中小于0.5 mm粒度级,按其占原煤比例掺合,然后将试样干燥至空气千燥状态称重,其质量不少于5kg,试验时按要求配制成适宜浓度的煤浆并静置1 h备用。
2、水
按GB/T18712采集用于制备絮凝剂溶液的水。
3、絮凝剂
试验用絮凝剂应满足GB/T 18712规定的要求。
关于“絮(助)凝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的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