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博兴企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首次申请
添加时间:2018-11-20
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收费事项
实施依据
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条件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及产品应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要求。
市级涉水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提交有关技术材料,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市级涉水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提交有关技术材料,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
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
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
产品材料及配方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
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
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
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
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非必要 | 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提供 | 无 | 无 |
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国产产品提供 | 无 | 无 |
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国产产品提供 | 无 | 无 |
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提供 | 无 | 无 |
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
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 纸质 原件1份 | 非必要 | 委托生产的提供 | 无 | 无 |
进口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进口产品提供 | 无 | 无 |
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 纸质 原件1份 | 非必要 | 进口产品提供 | 无 | 无 |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 纸质 原件1份 | 非必要 | 进口产品提供 | 无 | 无 |
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 纸质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进口产品提供 | 无 | 无 |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进口产品提供 | 无 | 无 |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非必要 | 国产产品提供 | 无 | 无 |
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 纸质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
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纸质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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