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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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政务服务窗口,通过身份验证、签订服务协议后,填写申请表格(报告),递交申请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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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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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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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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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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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根据调用的用户信息、证照信息、申请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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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政相对人申报事项是否为该项办理事项,并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具备申请该项事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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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预审、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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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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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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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申请人携带或邮寄预审通过的原件到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进行现场核验,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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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政相对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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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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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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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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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复核岗位对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提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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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政相对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审查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是否符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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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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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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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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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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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执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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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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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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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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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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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专家评审情况汇报,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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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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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后第30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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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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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代办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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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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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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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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