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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材料: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添加时间:2018-11-6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性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混凝、絮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7919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GB9857 化学试剂氧化镁
  3.有毒物质指标的要求
  3.1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制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本文规定的有毒物质分为四类。
  3.1.1 金属:砷、硒、汞、镉、铬、铅、银。
  3.1.2 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1.3 有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1.4 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未做规定时,可参考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制不得大于相应限值的10%。
  3.3 如果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必须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该容许浓度的10%。
  4.监测检验方法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件A
  本文规定的监测检验方法见《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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