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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净水设备(净水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 矿化水器检验项目

添加时间:2018-10-17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 矿化水器检验项目
3.6.1      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检验 
矿化水器名称
矿化宏量元素(如钙)
矿化微量元素(如碘)
其他
色
√
√
√
浑浊度
√
√
√
臭和味
√
√
√
肉眼可见物
√
√
√
耗氧量
√
√
√
铅
√
√
√
镉
√
√
√
汞
√
√
√
铬(六价)
√
√
√
砷
√
√
√
挥发酚类
√
√
√
细菌总数
√
√
√
总大肠菌群
√
√
√
粪大肠菌群
√
√
√
总α放射性
√(以矿石为原料)
√(以矿石为原料)
√
总β放射性
√(以矿石为原料)
√(以矿石为原料)
√
银
√(如含有)
√(如含有)
√(如含有)
碘
√(如含有)
√(如含有)
√(如含有)
总有机碳★
 
 
 
GC/MS鉴定★
 
 
 
ICP鉴定★
 
 
 
其他
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确定
 说明:
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 1h,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矿化水器需检验所加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如矿化水器中含有特殊部件,应检验有代表意义的项目。
4.具★号者为选测项目。
5.√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6.2 矿化水器卫生功能检验
3.6.2.1 总体性能试验 
    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末(第2次采样)各采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此步骤可与3.6.2.2浓度和稳定性试验结合进行。
各次检验项目见下表: 
矿化水器名称
矿化宏量元素(如钙)
矿化微量元素(如碘)
其他
色
○
○
○
浑浊度
○
○
○
臭和味
○
○
○
肉眼可见物
○
○
○
pH 
○
○
○
总硬度
○
○
○
铝
○
○
○
铁
○
○
○
锰
○
○
○
铜
○
○
○
锌
○
○
○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
○
○
硫酸盐
○
○
○
氯化物
○
○
○
溶解性总固体
○
○
○
耗氧量(以O2计)
○
○
○
砷
○
○
○
镉
○
○
○
铬(六价)
○
○
○
氰化物
○
○
○
氟化物
○
○
○
铅
○
○
○
汞
○
○
○
硝酸盐氮
○
○
○
硒
○
○
○
四氯化碳
○
○
○
三氯甲烷
○
○
○
细菌总数
○
○
○
总大肠菌群
○
○
○
粪大肠菌群
○
○
○
总α放射性
○
○
○
总β放射性
○
○
○
余氯
○
○
○
矿化物质
○
○
○
其他
根据申请产品功能增加项目
 
3.6.2.2  浓度和稳定性试验
    矿化水器中矿化物质的浓度和稳定性试验步骤如下:
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矿化水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按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4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2/4段末(第3次)、3/4段末(第4次)、4/4段末(第5次)采集水样,共采集5批水样。
4.检验项目为申报的矿化物质,以证明各段水样中矿化项目的浓度和稳定性。
5.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为能说明各种功能的检验项目之和。如含活性炭、膜过滤、消毒等组件,则另加3.5.2.2加标试验表中所列项目。
6.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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