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净水设备(净水器):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申请材料做哪些处理?
添加时间:2015-10-17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行政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
㈡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㈣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
㈡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㈣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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