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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指南

添加时间:2018-10-27
浙江义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指南
名 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实施主体: 省卫生厅委托各市、义乌市卫生局实施 
受理地点: 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杭州市河坊街60号),各市、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工作日 
咨询渠道: 0571-87838243,87838222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条件: 一、 审批的涉水产品范围
涉水产品审批的范围按原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卫监督发〔2011〕8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涉及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的共3项,包括第55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第56项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第57项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一)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原卫生部审批的涉水产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规定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外原卫生部审批的涉水产品,不包括委托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
(二)委托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
1.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卫监督发〔2011〕8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
二、卫生要求
申报企业卫生条件应符合原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浙卫发〔2010〕2号)中“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申报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卫生标准规范。
所需材料: (一)新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1、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需准备的资料(省卫生厅审批的涉水产品向省卫生监督所申请,委托各市的向各市卫生监督所申请)
(1)浙江省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2)产品材料及配方;
(3)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4)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5)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6)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卫生许可批件或由申报产品实际生产企业送检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原件);
(7)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
(8)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
(9)申报产品的彩色照片(含铭牌);
(10)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13)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并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4)商标使用证明复印件;
(15)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现场照片(企业招牌、生产车间、原材料、成品仓库等);
(16)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2、申请许可需准备的资料(省卫生厅审批的涉水产品向省卫生厅申请,委托各市的向各市卫生局申请)
(1)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及相关资料;
(3)产品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原件(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小型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国产纳滤净水器和国产一般水质处理器功能性检验报告原件。
(4)产品理化质量性能检验报告(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
(5)产品样品与彩色照片;
(6)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7)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
(二)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省卫生厅审批的涉水产品向省卫生厅申请,委托各市的向各市卫生局申请)
1、延续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因需经生产能力审核和采样检验,建议批件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省(或市)卫生监督所提出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
2、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需准备的资料
(1)浙江省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2)产品材料及配方;
(3)产品经备案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4)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5)市售产品说明书;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8)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并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9)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以上资料的具体格式和要素要求,请参考资料要求文件。其中(4)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可拍摄清晰的产品照片包括外包装替代。
3、申请延续许可需准备的资料
(1)、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生产能力审核意见(以申报之日计算一年内出具)及相关资料;
(4)、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原件;
(5)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卫生行政许可(省卫生厅审批的涉水产品向省卫生厅申请,委托各市的向各市卫生局申请)
1、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省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可以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
3、变更申报产品的实际生产地址的,流程和要求同新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4、因工商注册名称变更,而变更申请单位和生产企业的,按申请表中要求提交资料
(四)补办卫生行政许可(省卫生厅审批的涉水产品向省卫生厅申请,委托各市的向各市卫生局申请)
按补办申请表所附准备资料,直接向省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需补充提交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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